专家谈电商平台"二选一"竞争模式:是限制市场竞争
刘一一 | 2017-11-03 10:40
随着11月份的到来,一年一度的电商大促即将展开,但对于目前商家所要求的“二选一”做法却一直饱受争议。昨日(11月2号),关于电商平台“二选一”竞争模式: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,对于这个“二选一”的做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。
会上,有专家表示,该行为明显是在排除和限制竞争,而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程度,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,“不能简单的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”。
日前,某些大型电商平台提出将“二选一”作为商家合作条件,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,引起了广大中小商家和其他电商平台的不满,也引发了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讨论。
“电商平台这么做的目的是限制竞争,排除竞争对手。”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国务院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认为,不能把电商的“二选一”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,电商平台的行为明显的是在排除和限制竞争,而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程度,则取决于其市场地位。
不过,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雁北表示,电商平台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目前为止还不能得出非常确定性的结论。她解释说,判断有严格的逻辑分析框架,如对相关市场的界定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行为的指向等都需要论证,需要证据来证明,“而证明一个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容易”。
谈及“二选一”模式可能造成的影响,多位专家均表示,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商家的产品销售,也会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选择的权利。
“个别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签订独占的销售许可合同很正常,但若变成是平台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,此现象就需要引起注意。”有消法专家指出,电商平台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具有了普遍的独占性,就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,进而导致消费者难以在更多的销售平台中进行选择。
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进一步说,该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公平交易权。仅此一家就无法选择,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护,消费者的焦虑感、失落感应该引起关注。
他表示,目前还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地带,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形成监管合力,铸造监管公信,政府应该有所担当。而要做到规范监管,就需要有个统一的标准。
据悉,该研讨会是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、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、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及方圆杂志社共同主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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